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许可类
《宗教事务条例》
全体群众
有经过宗教团体认定、宗教局备案的教职人员;有具备开展宗教活动条件的寺、观、教堂等固定场所;有合法资金来源;有民主管理组织和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备齐材料申请与受理、审查、告知
30天
不收费
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民族宗教科
大兴区兴政街20号602室 102600
工作日早 9:00—11:00,
下午 2:00-5:00
69226329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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