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
许可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非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全体群众
负责人应经过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再由团体按其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应当为专职。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备齐材料申请与受理、审查、告知
30天
不收费
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民族宗教科
大兴区兴政街 20号602室 102600
工作日早 9:0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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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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