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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党组关于做好杂居、 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
来源:区民委网站 日期:2017-05-25

国家民委党组关于做好杂居、 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
  (1979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边防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民族团结,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第一次委员扩大会议,讨论了杂居、散居少数民族的工作问题。

  我国的少数民族,除了大部分聚居在边疆和民族自治地方外,还有回、满、蒙古、朝鲜、苗、瑶、含土家等民族约一千万人杂居、散居在全国的城镇和农村。

  杂居、散居少数民族的工作是整个民族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杂居、散居的少数民族工作,并根据杂居、散居少数民族的特点,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方针政策,采取了许多有效措施,使杂居、散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得到了保障,经济文化有了较大的发展,人民生活有了一定的改善,各民族之间的团结不断加强。杂居、散居少数民族人民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林彪、"四人帮"在全国推行封建的、法西斯的反动民族政策,在杂居、散居少数民族中造成的恶果,同样是十分严重的。他们全盘否定党和国家过去在这些地区采取的行之有效的正确政策和措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不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制造冤案、假案、错案,打击迫害少数民族干部和群众,强迫改革风俗习惯,强行拆毁宗教活动场所,撤销民族工作机构和民族学校;他们以"民族融合"作借口,妄图强迫同化这些少数民族。林彪、"四人帮"的倒行逆施,严重地破坏了这些少数民族同汉族之间的亲密团结,挫伤了这些少数民族人民的积极性,使他们的经济文化生活在许多地区陷于停滞状态,甚至下降倒退,民族关系相当紧张。

  两年多来,深人揭批林彪、"四人帮"的斗争,取得了伟大的胜利,情况有了很大的变化。但是,不少地区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还未得到认真落实,有些冤案。假案和错案还未平反纠正,民族工作机构、民族学校和其他为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服务的设施还没有完全恢复,一些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况,还没有得到明显的改变,民族特点和风俗习惯得不到尊重的现象仍然存在,有些地区甚至不断发生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严重事件。这种状况表明,林彪、"四人帮"的流毒还未肃清,在他们的影响下滋长起来的大汉族主义思想需要进一步克服。上述问题,必须引起各有关党委充分注意,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加以解决。

  我国杂居、散居的少数民族分布在全国各个地区、各条战线,长期以来他们对丰富和发展祖国的文化艺术和手工艺品生产等都作出过重要贡献,今后更应重视和发挥他们的所长,为四个现代化建设服务。由于他们同边疆、聚居的少数民族的联系向来密切,做好他们的工作,对维护和发展边疆和聚居的少数民族地区的安定团结,调动少数民族人民的积极性,实现四个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并且由于他们很多人居住在城市和市郊,对旅游的国际人士了解我国少数民族和党的民族政策,就近起重要作用。那种认为杂居、散居少数民族人口很少,而忽视、轻视的思想显然是错误的。

  为了解决杂居、散居少数民族的问题,必须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切实保障他们的平等权利

  根据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各有关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对人口较少的民族,也应给以适当照顾。少数民族人口较多或民族关系显著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有关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委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应当尊重少数民族代表和委员的职权,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在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县、市、市辖区、镇人民政府和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以及同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配备适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特别要注意选配少数民族干部参加领导班子。

  少数民族聚居的镇人民政府和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应以少数民族人员为主要成分组成,镇长、人民公社主任应由少数民族干部担任,在工作中,应注意采取适合当地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要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包括各种专业技术人才,把那些政治思想好,有一定工作能力,同群众有密切联系的少数民族干部,大胆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对那些没有或很少城市人口的少数民族,要专门拨给从农村人口中选拔培养干部的指标,使这些民族的干部很快成长起来。

  要重视在少数民族中发展党员、团员。不允许把吃不吃猪肉作为衡量进步与落后的标准和是否有宗教信仰的标准,更不能以此作为能否人党、人团和选拔干部的条件。

  在招工、征兵以及招收其他各种工作人员时,要坚持民族平等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借口歧视和排斥少数民族,并且要予以适当照顾。

  抓紧落实党的政策。对于林彪、"四人帮"制造的冤案、假案、错案应尽快彻底平反;对历次政治运动中遗留的问题,也要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尽快地加以妥善解决。

  二、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

  在四个现代化建设中,各有关地区和部门都要积极帮助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逐步消除历史遗留下来的事实上的不平等。要从杂居、散居少数民族的实际出发,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各项经济政策,充分调动少数民族人民的积极性,在国家的大力扶持下,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革命精神,加速发展各项生产。在生产方针上一定要因地制宜,注意他们的特点,发挥他们的特长,不要一般化。要鼓励社员在保证集体生产条件下,从事家庭副业,要积极扶持和发展少数民族的林、牧、渔业和传统的工艺品的生产,要坚决制止强迫回族等禁猪的少数民族养猪,要大力帮助和支持这些民族的社队和社员饲养羊和牛,并参照鼓励养猪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鼓励禁猎的少数民族养羊养牛的政策。

  要积极发展文化教育和卫生事业。恢复和办好民族中小学和民族师范学校。民族师范毕业的学生要分配到少数民族地区,农村教师要尽量在当地少数民族回乡知识青年中选拔。高等院校招生时,要适当照顾少数民族,力求每年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学生进人大专院校。办好城市和农村的民族文化馆、站和电影队,活跃文化生活。积极办好少数民族社队的医疗卫生事业,重视培养少数民族医务人员,扶持合作医疗,加强地方病、常见病、多发病、妇女病的防治工作。

  为了解决杂居、散居少数民族的实际困难,加速发展经济、文化事业,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在安排有关预算支出时,要重视少数民族的需要,给予必要的照顾,仿照国家支援穷队和发展社队企业的措施,对困难的少数民族社队企业和街道举办的企事业,在财力、物力、设备、技术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扶持和照顾。并且尽可能减轻群众的负担。对困难的少数民族社队适当放宽减免征购的标准;适当延长少数民族社队企业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的期限;适当提高中等以上学校(包括中学)的少数民族学生发放助学金的比例;逐步增加公办学校,减少民办的比例,以减轻这些社队的非生产性支出。

  三、认真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关系民族平等团结的大事。

  我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对风俗习惯的改革,必须尊重本民族大多数群众的意愿,坚持自愿原则,不得用任何行政命令或者其他办法,强迫改革。

  商业部门要认真做好城镇中禁猎少数民族的肉食和其他副食品的供应工作。要积极扩大货源,在市场供应上要尽可能满足这些民族的需要,保证对这些民族的肉食和食油的供应量,并力争在可能的条件下,逐步有所增加。各地要根据方便群众的原则,增加供应网点和人员。凡供应禁猪民族的肉食、糕点等,加工。储运、销售所需的工具、容器、车子、仓库等,都应与供应汉民的食品分开。在为少数民族生活服务的单位,要配备本民族的职工和领导干部。同时要教育在这些单位工作的汉族职工,认真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少数民族的节日,应该受到尊重。民族节日放假办法,按国务院规定执行。对有的民族节日的油、面等供应,可继续实行。

  回族等禁猪的少数民族职工较多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应设清真食堂或清真伙食,人数较少的可以几个单位联合举办。对没有清真食堂或清真伙食,又不能回家吃饭的禁猪民族的职工,应按照规定发给伙食补助费。

  为了方便群众,在城市和回族等禁猪民族来往较多的交通要道、饭店、旅馆、医院、列车等,应设清真食堂或清真伙食。

  回族群众实行土葬习惯的应当受到尊重,决不能强迫火葬。有些地区采取土葬深埋,不显著留坟头的作法,群众比较容易接受,可以按民政部和国家民委的通知认真推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划出一定地段作为这些民族的公墓。回族等民族较多的城市,要设立为这些民族服务的殡葬服务处。

  要做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为照顾少数民族长期历史形成的生活习惯,如回族的吃牛、羊肉,朝鲜族的吃大米(商业部都有规定),蒙古族的吃炒米,藏族的吃糌粑等,要认真安排好这些商品的生产调拨和供应。

  四、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在杂居、散居的一些少数民族中信仰宗教,仍然是一个群众性的问题。处理好宗教问题是做好民族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

  要认真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落实中央转发的中央统战部1978年《关于当前宗教工作中急需解决的两个政策性问题的请示报告》和1979年《第八次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当前,要认真研究,依必要情况适当开放个别和很少量寺庙,解决宗教活动场所,使秘密状态的宗教活动公开出来。这样做比较有利。对信教群众不要歧视,对宗教人士的政策落实工作要继续进行,同时必须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管理,巩固改革宗教封建压迫剥削制度的成果,防止反革命分子利用宗教进行破坏活动。

  五、加强党的领导,恢复与健全备级民族工作机构

  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关键,在于加强党的领导。建议有关地区党委把这项工作列人议事日程,指定专人分管,定期研究检查,及时解决问题。

  现在,有一些省、市,没有设立民族工作机构,或者虽然设立了机构,但还正在配备干部;应该恢复和设立民族工作机构的地、县、市,大多数都还没有恢复和设立。我们意见,凡是民族事务较多的省、市、自治区以及设区的市和地区,都要尽快恢复与设立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事务较少、不设立民族事务委员会的省、设区的市和地区,也要恢复与设立专门民族工作机构;民族事务较多的县、市,也要恢复与设立民族工作机构或指定专职干部,管理民族事务。

  各级民族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应当按精简原则办事,人员实在太少,影响开展工作的,要适当增加名额,要选配熟悉民族政策、了解民族情况和有一定工作能力的干部到民族工作部门工作。 各级民族事务工作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请示报告,要当好政府的助手。各有关业务部门要把做好民族工作,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任务,把贯彻各项业务方针政策,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结合起来,密切联系当地少数民族的实际,充分注意和照顾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诚心诚意地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事业。

  要在各级干部和人民群众中加强对民族政策的再教育,使各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提高对民族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提高执行民族政策的自觉性,做好民族工作,加强民族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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